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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

《六三法》

《六三法》全稱是「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」,明治二十九年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第六十三號法律。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,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,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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