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建制派議員主導的臨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在深圳審理法案,並在 1997 年 6 月 14 日正式通過現時的《公安條例》及《社團條例》兩條惡法:遊行集會從通知制收緊為要向警務處長申請「不反對通知書」;警方批準或禁止集會的權力回到 1995 年前的殖民地設計,包括 30 人以上的集會要向警方申請,以及容許警方因為「有可能有公眾妨礙」而禁止集會等。然而,特區政府並未引用《公安條例》,直至 2002 年「四五行動」成員梁國雄及兩名學聯成員才被控「組織未經批准集會」。
學苑. (2017, October 25).【法治風暴3】從《公安條例》說起:法律不是神明. https://www.undergrad.hk/15134
沒有留言:
發佈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