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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7月2日星期日

End-of-life care

醫學的進步能延長人的壽命。
但當疾病到了末期的時候,人還會相信奇蹟嗎?
病人本身的痛苦,以至家人的苦痛,可以不理會嗎?
在這個情況下,醫護人員的工作會否是徒然。
婆婆去世前有腸癌,要靠嗎啡 (morphine) 止痛。
老人病房 (geriatric ward) 內的病人蓋著眼生活,活得有意義嗎?
雖然香港還未有安樂死 (euthanasia),但至少也有以下三種制度︰

「預設醫療指示」 (Advance Directive),又稱「生前預囑」 (living will),是一項有關健康護理的選擇,通常以書面作出陳述,目的是讓自己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,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的時候,所希望接受的健康護理形式,例如在面臨生命即將結束時不施行心肺復甦,讓病者自然死去。
[source: enable.hku.hk]

Do not resuscitate (DNR)
Do-Not-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(DNACPR)
在臨終前不試圖進行心肺復蘇法

Palliative care
安寧照護(指對生存時間有限的患者提供護理,以減輕其生理痛苦和心理恐懼)
[hk.dictionary.yahoo.com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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