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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月11日星期六

原地踏步

根據基本法附件一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》第七條“二○○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,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,行政長官同意,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。”現在分歧這麼大,要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,的確不是易事,最終可能只會原地踏步。